logo
首页   |   联盟新闻   |   通知公告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培训认证   |   核心会员   |   中医农业标准化评价认证服务平台
首页 > 行业资讯 > 正文

不折不扣抓好种子法贯彻落实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评论:0 点击:

      在2月23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大会作了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在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一年多即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7月至11月,执法检查组分别赴河北、江西、海南等6省开展检查,并委托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报告即是此次执法检查的全面总结。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纷纷表示,这次执法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从夯实种业发展基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确保良种供应安全、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五个方面,对不折不扣抓好种子法贯彻实施提出了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有力推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聚力“大种业”——

  全方位促进各类“种子”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大众对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的关注比较多,对一些经济作物种子的关注相对较少,而这些经济作物扶贫作用显著,生态功能良好,对我们的健康也非常有利。”邓秀新委员说道,当前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水果、花卉、中药材、杂粮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和经济体量很大,对当地种植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要加大对这些类作物种子的保护力度。

  陈竺副委员长尤其强调了中草药种子的保护工作。他说,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中药材种子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工作亟待加强”的问题需要解决。中药材的质量关系到饮片和中成药质量,关系到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当前,中药材种子退化、种子种苗质量较差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他提出,中药材种子参照种子法实施管理确实要提上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中药材种子质量监管的主体和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制定科学且符合发展规律的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吴恒委员也认为,中药材种子事宜纳入种子法执法检查之中,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医药发展的高度关注,也体现出对中华瑰宝之一的中医药的重视、保护和传承。他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种子资源保护开发的力度,一是要对大宗的中药材种子的繁育、保质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二是对大宗中药材种子种苗实施特许经营管理;三是要在种子法修改的时候,进一步将大宗中药材种子事宜与大宗农林产品的种子事宜相并列,而不仅仅是在种子法最后一条有所涉及,以此来确保国家产出更好更地道的中药材。

  聚焦“品种保护”——

  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农业全局的产业升级与持续创新。要促进种业科技进步,带动我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下大力气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刘振伟委员建议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时候,在新条例中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他说,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中国,专家们尤其是一流科研院所的育种专家,普遍担心他们的育种成果受到侵犯,因为法律制度没有设防。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保护育种家权利的一项制度,也是激励原始创新的一项制度,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个制度,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可以防止模仿、修饰性育种对原始创新的伤害。所以通过这次检查,执法检查组一致认为建立此项制度非常必要。

  许为钢委员建议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他说,“要进一步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罪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我们希望在有关的法律条文,在司法部门的工作中要给予侵犯植物新品权的行为以充分的考虑。若不上刑事罪名,只是行政处罚,那可能就达不到威慑犯罪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就要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升执法能力——

  打造一支过硬的种子执法队伍

  刘振伟委员认为“加强县级的执法能力建设”这一条款一定要落到实处。他说,我们参加执法检查的小组普遍认为,要真正把“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这件事重视起来。检查中发现基层的种子执法能力较弱,特别是县一级,有些是编制不到位,有些是有编制,但专业人员不到位,有些是经费不到位,相当多地方执法偏软,一个县一年下来查不了几个案子。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提出,要重视非法违法的地下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并给予严厉打击。“由于利益驱动,非法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转入地下,规模大、发展快,从现实情况当中看,这些情况都显现出来了。特别是杂交玉米方面非法生产和经营速度非常快,规模非常大,要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李登海说道。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也认为要加强对非法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他说,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来淘汰的小种子企业的一些人员有制种、育种和经营的经验,这批人大量转到地下进行非法违法种子经营,甚至包括一些转基因品种的地下经营,对现在的粮食安全问题、农业安全问题造成很大的危害。建议农业部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执法检查,把非法违法的种子经营危害控制到最小的程度。

 

相关热词搜索:种子法

上一篇:破解农村融资难题——引来金融活水 润泽振兴沃土
下一篇:代表委员建言——让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分享到: 收藏